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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清廉纪律的行为: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功夫: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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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基释义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划定,利用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沉的,赐与忠告或者严沉忠告处罚;情节严沉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


关于“利用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利用权柄,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掌管、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势,也蕴含利用职务上有从属、造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权柄。

  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党员、干部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固然没有从属、造约关系,但是该党员、干部利用了自己权柄或者职位产生的影响和肯定的工作联系,如单元内分歧部门的人员之间,高低级单元没有职务上从属、造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分歧单元的人员之间等。


关于“特定关系人”

  凭据2007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不容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划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自己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合用前提

合用此划定的前提,是党员、干部不知路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若是党员、干部利用权柄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投机,且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而不纠正的,则涉嫌受贿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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